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学位[1998]5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已授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的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与授予应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报名手续
申请学位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申请者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校研究生部报名,领取并填写资格审查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科技成果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审核同意后,发资格审查合格证明。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研究生部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国硕士学位,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须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须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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